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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 农业生产资料概念

admin 2023-12-05 07:13:58 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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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来为大家分享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的一些知识点,和农业生产资料概念的问题解析,大家要是都明白,那么可以忽略,如果不太清楚的话可以看看本篇文章,相信很大概率可以解决您的问题,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2. 农业生产资料监管具体措施有哪些
  3. 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的法规条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1、第一条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2、第二条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 农业生产资料概念

3、本法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

4、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

5、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安排农产品质量安全经费,用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6、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体系,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7、第六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由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潜在危害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

8、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并将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

9、第七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

10、第八条国家引导、推广农产品标准化生产,鼓励和支持生产优质农产品,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11、第九条国家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推行科学的质量安全管理方法,推广先进安全的生产技术。

12、第十条各级人民**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引导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

13、第十一条国家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是强制性的技术规范。

14、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和发布,依照有关胡轿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15、第十二条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听取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的意见,保障消费安全。

16、第十三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应当根据科学技术发展水平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需要,及时修订。

17、第十四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18、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保障农产品裤握肆质量安全的要求,根据农产品品种特性皮念和生产区域大气、土壤、水体中有毒有害物质状况等因素,认为不适宜特定农产品生产的,提出禁止生产的区域,报本级人民**批准后公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19、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调整,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20、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产品基地建设,改善农产品的生产条件。

21、县级以上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进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标准化生产综合示范区、示范农场、养殖小区和无规定动植物疫病区的建设。

22、第十七条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区域生产、捕捞、采集食用农产品和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

23、第十八条禁止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24、农业生产用水和用作肥料的固体废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25、第十九条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兽药、农用薄膜等化工产品,防止对农产品产地造成污染。

26、第二十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技术要求和*作规程。县级以上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的指导。

27、第二十一条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兽医器械,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许可制度。

28、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

29、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

30、第二十三条农业科研教育机构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31、第二十四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下列事项:

32、(一)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

33、(二)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

34、(三)收获、屠宰或者捕捞的日期。

35、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二年。禁止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

36、国家鼓励其他农产品生产者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

37、第二十五条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防止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

38、禁止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

39、第二十六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检测机构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测;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40、第二十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行业协会对其成员应当及时提供生产技术服务,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加强自律管理。

41、第二十八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42、第二十九条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所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

43、第三十条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农产品,应当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标识。

44、第三十一条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附具检疫合格标志、检疫合格证明。

45、第三十二条销售的农产品必须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农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优质农产品标准的,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相应的农产品质量标志。

46、禁止冒用前款规定的农产品质量标志。

47、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48、(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

49、(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50、(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51、(四)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

52、(五)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53、第三十四条国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县级以上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监督抽查结果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予以公布。

54、监督抽查检测应当委托符合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抽取的样品不得超过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数量。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抽查的农产品,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55、第三十五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的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

56、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由省级以上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57、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依法经计量认证合格。

58、第三十六条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对监督抽查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五日内,向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检。

59、采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测,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四小时内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

60、因检测结果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1、第三十七条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62、农产品销售企业对其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经查验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不得销售。

63、第三十八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检举、揭发和控告。有关部门收到相关的检举、揭发和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

64、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

65、第四十条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向所在地乡级人民**和县级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报上一级人民**和有关部门。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66、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中,发现有本法第三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应当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的要求,查明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理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67、第四十二条进口的农产品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进行检验;尚未制定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依法及时制定,未制定之前,可以参照国家有关部门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

68、第四十三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9、第四十四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测资格;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0、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出具检测结果不实,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害的,并撤销其检测资格。

71、第四十五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依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2、第四十六条使用农业投入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73、第四十七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74、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75、第四十九条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76、第五十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77、农产品销售企业销售的农产品有前款所列情形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处罚。

78、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有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对农产品销售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罚。

79、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80、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81、第五十二条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至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款和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82、法律对行政处罚及处罚机关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是,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处罚。

83、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4、第五十四条生产、销售本法第三十三条所列农产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5、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消费者可以向农产品批发市场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销售者责任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有权追偿。消费者也可以直接向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要求赔偿。

86、第五十五条生猪屠宰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87、第五十六条本法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农业生产资料监管具体措施有哪些

以提高效益为落脚点。(五)建立完善物价管理与价格动态调查监测,推行规模化,努力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做大做强特色农业。按照统筹城乡发展要求,积极推广实用技术。四是要大力发洞团展绿色农业,重点推进、农业综合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产品的科技含量,同时引导农民多施农家肥,全面推进农业增长方式由外延扩增向优化结构,规范农业生产资料市场,将粮食“两补”资金,提供优质服务、设施农业,增强市场竞争力、品牌农业等新兴产业、农民增收的良性互动格局,真正让农民得到实惠。(六)组织引导农民搞好秋季农作物田间管理,切实保护农民利益。积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重点以优质商品粮和特色农产品建设为突破口,全面提高农业整体素质,继续搞好农产品优势区域布局规划和建设,推进现代农业纳团橘产业升级,进一步优化农业产业结构、退耕还林补贴资金及其它惠农资金发放到位。三是发展壮大一批农产品深加工企业。二是要围绕全市农业生产的区域化布局,确保秋季农作物稳定发展。有关部门要充分规范监督机制,加强对农业生产资料供应。要分类施策,积极发展特色农业,组织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做好农产品的销售工作,降低生产成本,加快农业产业带建设,不断壮大农业龙头企业。一是充分发挥区域优势,增强辐射带动能力,开展技术培训与指导,降低农民经营风险和生产成本,促进农产品转化增值,注重引进优良新品种,进一步提升农业产业化水平,严格控制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成本和市场定价,必须采取措施加大对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出厂价和流通环节的监管调控力度,以市场需求为出发点,提高农业生产效益,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加大力度支持粮食生产发展,形成农业增效。因此,加大对粮食生产支持力度,严厉打击制售伪劣农业生产资料的行为,以进一步稳定农业生产资料价格、质量等问题的监管力度,扩大发展观光农业。(旦尝测妒爻德诧泉超沪三)规范农资市场管理,积极应对灾害性天气的影响、农资综合直补资金、标准化。或租加强病虫害防治,及时、准确掌握农产品价格变化情况,尽快改变农业基础设施薄弱的局面(一)加强农业基础地位、资源合理配置,立足优势。(二)大力培植特色优势产业。(四)继续加大对农业的投入和对农民的补贴,切实加大“三农”投入力度,推进农产品精加工和深加工,引导各种生产要素,努力强化农业科技支撑,重点加强农田水利。参考资料、集约化生产、价格,全面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稳妥地搞好结构调整;通过结构优化增收。农用生产资料价格的上涨已经在很大程度上消减了各项补贴和粮食价格上涨给农民带来的实惠,形成规模开发效益

三、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的法规条例

1、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生产资料(以下简称农资)市场管理,规范农资市场经营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特别是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粮食生产,促进农村改革发展,根据《产品质量法》、《种子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2、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农资经营者和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3、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资,是指种子、农药、肥料、农业机械及零配件、农用薄膜等与农业生产密切相关的农业投入品。

4、本办法所称农资经营者,是指从事农资经营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5、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资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6、(一)依法监督检查辖区内农资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7、(二)依法监督检查辖区内农资的质量,对不合格的农资进行查处;

8、(三)依法受理并处理辖区内农资消费者的申诉和举报;

9、(四)依法履行其它农资市场监督管理职责。

10、第五条农资经营者和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应迟山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11、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农资经营者和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须经批准的,或者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在登记注册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12、第六条申请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企业从事化肥连锁经营的,可以持企业总部的连锁经营相关文件和登记材料,直接到门店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

13、申请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应当有相应的住所、经营场所;企业注册资本(金)、个体工商户的资金数额不得少于3万元人民币。申请在省域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企业总部的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申请跨省域设立分支机构、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企业总部的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

14、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的书面委托为其代销种子的,或者种子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可以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

15、第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向其成员销售农资的,可以不办理营业执照。

16、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的,可以在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17、第八条农资经营者应当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并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得从事下列经营活动:

18、(一)依法应当取得营业执照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或者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和期限从事农资经营活动的;

19、(二)经营国家明令禁止、过期、失效、变质以及其他不合格农资的;

20、(三)经营标签标识标注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伪造、涂改国家标准规定的标签标识标注内容,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假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之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农资的;

21、(四)利用广告、说明书、标签或者包装标识等形式对农资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适用范围、有效期限和产地等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

22、(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23、第九条农资经营者应当对其经营的农资的产品质量负责,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24、(一)农资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在进货时应当查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按照同种农资进货批次向供货商索要具备法定资质的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原件或者由供货商签字、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以及产品销售发票或者其他销售凭证等相关票证;

25、(二)农资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从事批发业务的,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产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档腔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26、(三)农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等三包责任和赔偿损失等农资的产品质量责任;

27、(四)农资经码蠢中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农资存在严重缺陷,可能对农业生产、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农资,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追回不合格的农资。已经使用的,要明确告知消费者真实情况和应当采取的补救措施;

28、(五)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

29、(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30、第十条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并落实农资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31、(一)审查入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对无证无照的,不得允许其在市场内经营。

32、(二)明确告知入场经营者对农资的质量管理责任,以书面形式约定入场经营者建立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进销货台帐、质量承诺、不合格产品下架、退市制度,对种子经营者还应当要求其建立种子经营档案;

33、(三)建立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处理消费纠纷;

34、(四)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发现经营者有本办法第八条所禁止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35、(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36、第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下列制度,对农资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37、(一)实行农资经营者信用分类监管制度;

38、(二)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农资市场巡查制度;

39、(三)实行农资市场监管预警制度,根据市场巡查、消费者申诉、举报和查处违法行为记录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农资市场监管动态信息,及时发布消费警示;

40、(四)建立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及时受理和处理农资消费者咨询、申诉和举报。

41、第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农资市场,依据《行政处罚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42、(二)向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43、(三)进入农资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44、(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

45、(五)查封、扣押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农资,以及直接用于销售该农资的原材料、包装物、工具;

46、(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47、第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农资市场监管工作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损害农资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8、第十四条农资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49、第十五条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50、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51、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52、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09年11月1日起实施。

文章到此结束,如果本次分享的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和农业生产资料概念的问题解决了您的问题,那么我们由衷的感到高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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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dmin本文地址:https://www.dongtaipf.com/post/33118.html发布于 2023-12-05 07:1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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