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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测绘地理信息作为一项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基础性工作旅禅,在我国古代就被广泛用于各行各业。
第一条为了加强测绘地理信息管理,促进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保障测绘地理信息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生态保护服务,维护地理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使用测绘成果、提供地理信息服务,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领导,加强测绘地理信息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加强基础测绘管理和版图意识宣传教育,促进地理信息共享,推进军民融合,维护主权、安全和利益。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歼逗门)负责全省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以下分别简称设区的市、县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地理信息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测绘地理信息科学技术的创新和进步,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装备,组织科学技术攻关,加强科学技术的交流与合作,建设测绘地理信息创新体系。
对在测绘地理信息科学技术的创新、进步和测绘成果管理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省级基础测绘。省级基础测绘包括:
(一)建设与维护省级测绘基准体系;
(二)获取与处理航空航天遥感数据资源;
(三)测制、更新1:5000、1:10000比例尺地形图、正射影像图、数字高程模型等数字产品;
(四)建设省级基础地理信息时空数据库系统及其数据库更新维护;
(六)省管水域水下地形与沿海滩涂地形测量;
(七)常态化地理国情监测及其数据库更新维护;
(八)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
设区的市、县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基础测绘。市、县级基础测绘包括:
(一)建设与维护本行政区域内市、县级测绘基准体系;
(二)测制、更新本行政区域内1:500、1:1000、1:2000比例尺地形图、正射影像图、数字高程模型等数字产品;
(三)建氏镇卖设本行政区域内基础地理信息时空数据库系统及其数据库更新维护;
(五)本行政区域内地理国情专题监测及其数据库更新维护;
(六)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
第七条基础测绘是公益性事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将基础测绘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
第八条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基础测绘的规划、年度计划和项目技术设计书组织实施本级基础测绘项目。
基础测绘项目技术设计书应当符合规范,通过专家论证并报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
第九条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基础测绘成果定期更新机制。省级基础测绘成果更新周期不超过三年;市、县级基础测绘成果更新周期不超过两年,其中城市建成区基础测绘成果更新周期不超过一年,行政区划、道路等核心要素应当即时更新。
第十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应当使用规定的测绘系统和测绘基准。
因城乡规划、建设和科学研究的需要,中小城市和本省大型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应当报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批准。
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当与坐标系统相联系。同一城市或者局部地区只能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
第十一条建立数字区域地理空间信息基础框架、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和财政投资的地理信息系统,应当采用全省统一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第十二条因测绘进行航空摄影的,按照有关规定,报军队测绘部门批准。
因测绘使用无人机进行摄影的,应当遵守航空飞行管制的有关规定。
使用财政资金购置卫星遥感测绘资料、进行基础航空摄影的,由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并提供成果。
第十三条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制定应急测绘保障预案,建立应急测绘保障机制,组织开展遥感监测、导航定位和地理信息数据申请、调取、传输等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测绘地理信息单位的测绘设备和测绘成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造成测绘设备毁损、灭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十五条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开展地理国情监测,商相关部门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地理国情监测信息。
从事地理国情监测的单位应当按照统一的规范和标准,定期监测、统计和分析地理国情,并对地理国情监测成果质量负责。
第十六条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附图涉及测绘的,应当由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测制。
不动产测绘应当执行有关测量规范和技术标准,并符合的有关规定。不动产测绘成果应当由具有测绘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审核签字。
对不动产测绘成果有异议的,可以委托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验机构鉴定。
第十七条水利、能源、交通、通信、市政、资源开发和其他领域的工程测量活动,应当按照有关的工程测量技术规范进行,并接受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测绘成果依法实行汇交制度。测绘地理信息单位应当确保测绘成果的质量。
使用测绘成果,实行统一标准、共建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十九条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省测绘成果汇交管理工作,可以委托设区的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测绘成果汇交和保管工作。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担投资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的单位,应当在测绘成果检验合格后三个月内,依法向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汇交的测绘成果目录向社会公布。有关单位和个人需要查询测绘成果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提供便利。
第二十条测绘成果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提供测绘成果应当依法签订使用协议。对提供使用的测绘成果,使用单位不得擅自复制、转让、转借。确需复制、转让、转借测绘成果的,应当经该测绘成果提供部门或者权利人同意。
第二十一条使用财政资金完成的测绘成果,用于政府决策、国防建设和公共服务的,应当无偿提供。无偿使用测绘成果的单位,不得将该测绘成果用于营利活动,并应当向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无偿提供本单位掌握的可用于基础测绘更新的资料。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测绘成果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有偿使用价格清单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测绘成果属于秘密的,适用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本省有关部门和单位确需向外国组织或者个人及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涉密测绘成果资料的,应当进行保密技术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报批。
第二十三条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实行异地备份。
测绘成果资料档案的存放设施与条件,应当符合保密、网络信息安全、消防及档案管理的规定和要求,确保测绘成果的完整和安全。
第二十四条本省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由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与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军队测绘部门会商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本省重要地理信息数据主要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自然和人文地理实体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积、长度等重要数据,江、湖、河、山、洞、岛等相关属性数据;冠以江苏江苏省等字样和依法由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审核的其他地理信息数据。
前款规定的内容属于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公布。
第二十五条测绘地理信息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对其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测绘成果质量监督管理。
基础测绘和使用财政资金达到规定标准的其他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成果,应当经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测,质量合格的,方可提供使用。财政资金的具体标准,由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确定。
组织实施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的单位应当配合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依法组织的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验。
第二十六条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和涉及测绘地理信息的其他使用财政资金的项目,应当充分使用已有的适宜的测绘成果,不得重复测绘。
对前款所指项目,批准立项的有关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征求同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意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第二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测绘地理信息、新闻出版广电、民政、教育、网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对版图意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版图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众宣传版图意识。
中小学校应当结合相关课程加强版图意识教育,组织学生参加版图意识宣传教育活动。
第二十八条编制、出版地图和提供互联网地图服务应当遵守和省有关地图管理的规定。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和省有关规定向地图编制单位提供编制地图所需的现势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九条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地图的标准样图,并定期更新,提供无偿使用。
编制行政区地图不得进行地理要素的有偿标载。
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和公开发行的交通图、旅游图等其他地图的,应当标载重要的机关、医疗机构、高等院校、图书馆等公共地理信息,并不得收取标载费用。
第三十条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全省性地图和主要表现地包含两个以上设区的市行政区域范围的地图。
本省地方性中小学教学地图,由省教育主管部门会同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审定。
生产制作附有国界线或者省级行政区域界线的示意性地图图形的音像制品、标牌、广告以及玩具、纪念品、工艺品的,应当使用国务院批准公布的标准画法图图形;生产制作单位自行制作附着地图图形产品的,应当报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审核。
第三十一条地图集(册)、政务服务用图和互联网公益性地图审核,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地图内容审查工作机构审查。委托地图内容审查工作机构进行专业审查的,应当告知送审单位,地图内容审查时间,不计算在地图审核的期限内。
地图内容审查工作机构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负责地图审核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地图内容审查意见后,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第三十二条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应当按规定对互联网地图服务网站进行安全检测,由地图安全审校人员负责地理信息审校、上传、发布工作,并遵守保密规定。
第三十三条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地理信息产业发展政策,引导和支持测绘地理信息单位通过合作开发、资源置换、代理销售、技术服务等方式,提供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促进地理信息社会化应用。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测绘地理信息、规划、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环保、民政、民防等部门建立健全地理信息共建共享机制,实现政府部门间的地理信息资源共享。
第三十五条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基础测绘成果进行保密技术处理,及时向社会发布所形成的非涉密基础地理信息目录,增加基础地理信息供给,实现基础地理信息开放共享。
第三十六条省、设区的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设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为公众、社会组织提供浏览、查询、接口等在线服务。
第三十七条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离任审计,应当使用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提供的地理国情专题监测信息。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开展涉水、大气、植被、土壤、矿产、地面沉降等生态保护地理国情专题监测,并按照要求及时提供。
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互联网和未采取保密措施的公共信息网络上传输涉及秘密的地理信息。
使用地理信息不得危害安全和公共利益。提供卫星导航定位技术服务的,不得泄露个人位置信息。
第三十九条测绘地理信息基础设施包括下列用于测绘地理信息活动的标志、场地和平台: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测绘地理信息基础设施。
第四十条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全省测绘地理信息基础设施发展规划,经省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一条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全省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并向社会提供服务。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应当符合标准和规范。
第四十二条建设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备案,并纳入全省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备案,应当提交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站网、站点信息备案表等材料。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测绘地理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和保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对永久性测量标志保管实行津贴制度。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永久性测量标志、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测绘专用仪器计量检定场档案,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并负责指派单位或者专人保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区域内永久性测量标志、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测绘专用仪器计量检定场的保护工作。
第四十四条永久性测量标志、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测绘专用仪器计量检定场应当科学布点、合理设置。
设置永久性测量标志、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测绘专用仪器计量检定场,需要使用土地的,设置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占用建筑物的,设置单位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四十五条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向有关部门提供已建的永久性测量标志、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测绘专用仪器计量检定场的分布信息。
有关部门在审批可能影响已建的永久性测量标志、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测绘专用仪器计量检定场使用土地和使用效能的项目前,应当征求同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的意见。
建设电力、广播电视、通信设施等电磁波发射装置系统的,应当避让已建的永久性测量标志、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测绘专用仪器计量检定场,避免受电磁波发射干扰的安全控制距离不少于二百米。
第四十六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已有的一、二等和省级基础测绘设置的永久性测量标志以及A、B、C级卫星导航定位点,由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组织维护;三、四等和由市、县级基础测绘设置的永久性测量标志以及D、E级卫星导航定位点,由设区的市、县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组织维护。
第四十七条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测绘资质。测绘资质审查、测绘资质证书发放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从事与测绘执业资格有关的活动。
测绘人员进行外业测绘活动时,应当持有测绘作业证件。
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测绘作业证件的发放、注册工作。
第四十九条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实行招标、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涉及安全、秘密等不适宜公开招标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不得公开招标。
测绘地理信息单位不得将承包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转包;拟将测绘地理信息项目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并经发包单位同意,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接受分包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测绘资质条件,不得将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再次分包。
招标和政府采购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应当实行监理制度。
第五十条招标和政府采购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的承包单位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文本复印件报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所在地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备案;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分包的,应当附具分包合同文本复印件。
第五十一条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统一监管,利用测绘地理信息市场动态监控平台,及时向社会发布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监管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测绘地理信息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接到举报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五十二条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对投标单位测绘资质和市场信用、测绘评标专家资格、评标方法和中标价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应当每年按比例随机抽检测绘地理信息项目质量,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未经招标投标且低于成本承包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监督检验。
第五十四条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管理,建立市场信用奖惩机制,向社会发布信用信息,并提供查询服务。
第五十五条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外国组织或者个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的监督管理。
向外国组织或者个人及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测绘地理信息服务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涉及秘密,不得危害安全。
第五十六条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与安全、保密、工商、新闻出版广电、网信、海关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联合执法工作机制,每年定期开展测绘地理信息市场和保密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五十七条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未使用规定的测绘系统和测绘基准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的,由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无偿使用测绘成果的单位将测绘成果用于营利活动的,由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未按照规定期限对互联网地图服务网站进行安全检测的,由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承包单位将测绘地理信息项目违法分包的,由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对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相关部门可以暂停财政资金拨付。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承包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的单位不按照规定备案的,由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六十三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本条例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2005年7月29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测绘条例》同时废止。
二、市土地局是什么单位
1、问题一:国土资源局一般是什么性质的单位?国土资源局是行政机关,是地方人民***所属的一个办事机构,在国土资源局工作并加入单位编制的人都抚干部,就是现在我们说的公务员。人事制度和工资都按《公务员法》进行管理。
2、问题二:国土局是什么样的事业单位(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和保护地质环境的政策;制定全市土地资产、矿产资源运作管理的规定;组织实施全市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和地质环境管理的技术标准和办法;依照规定负责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和行政复议工作。
3、(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质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参与城市总体规划、区域经济开发规划和村镇规划的审核工作;指导、审核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地质环境规划;实施市立建设项目的用地预审工作。
4、(三)监督检查各乡(镇)行政执法和土地、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土地、矿产资胆的权属纠纷,查处违法违章案件。
5、(四)制订并实施耕地特殊保护政策;实施农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谨或慎垦和开发耕地的监督工作,确保耕地占补平衡。
6、(五)管理全市土地资源和城乡地籍、地政工作;制订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和指导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和登记等工作。
7、(六)研究制订并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出让、租赁、折价出资(入股)、转让、交易及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办法;实施对土地矿产资源、土地市场、土地估价行业的规范管理和监督;负责对国土资源的清查、核定和处置工作;制订和实施乡村用地管理办法,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
8、(七)组织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土地等级评测,审核土地评估机构的资质,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承担报市***、省***、国务院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农用地转用、征(使)用的审查、报批工作。
9、(八)依法管理矿产市场;制订全市矿产开采的运行规则和管理办法,指导采矿权的行政授予、招投标和拍卖,审批、审核采矿权和转让申请;指导和监督全市矿业权市场的有序运行;收取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
10、(九)统一管理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地质资料汇交工作;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全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检、年报和矿产督察工作;依法征收和使用矿产资源补偿费,监督、验收矿山动态环境治理项目。
11、(十)依法管理地质环境,组织地质灾害勘查、监测和防治;负责地质灾害评估、勘查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资质审查认证的管理,认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收取和管理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指导水文地质祥敬、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估,监测、监督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保护地质遗迹,认定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等工作。
12、(十一)组织开展土地、矿产资源的科技工作和对外合作与交流。
13、(十二)承办市***交办的其他事项。
14、问题三:土管局算是什么单位?全称国家土地管理局
15、(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负责起草全市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管理和地质环境保护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16、(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地质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参与审核城市总体规划。
17、(三)实施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垦政策;实施农用地用途管理,保护基本农田,指导和监督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垦工作,确保耕地占补平衡;
18、(四)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全市权属纠纷调处,查处土地、矿产违法案件,受理群众来信来访。
19、(五)管理全市土地资源和城乡地籍、地政工作,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负责土地产权管理。
20、(六)负责全市农用地团悄转用、征用的方案编制、审核、报批;负责旧城改造收回土地的审核报批及其地上建筑物拆迁量的审核工作。
21、(七)编制、实施全市基准地价、标定地价;测算拟定各类建设用地的供地地价标准和出让地价,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拟定征用和收回土地的补偿标准。
22、(八)负责全市各类建设用地的审核、报批;负责临时建设用地的审批和建设项目用地的预审;组织实施土地储备和土地市场管理。
23、(九)依法管理采矿权,规范矿业权市场,组织实施采矿权的行政授予、招标投标和拍卖;监督、指导采矿业安全生产工作。
24、(十)依法管理地质矿产勘查,组织矿产资源储备评审、认定及其登记管理;依法监督管理地质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地质灾害的防治和突发事件的调处工作。
25、(十一)做好土地、矿产资源有关规费征收,安排并监督检查财政拨给的国土资源工作经费及其他资金的使用。
26、(十二)承办市***交办的其他事项。
27、问题四:地级市的农业局是什么级别的单位处级单位。局长为处级干部,副局长为副处长
28、问题五:国家土地局是什么时间成立的一、总述靖江市国土资源局前身为靖江县农村土地管理办公室,成立于1986年。二、单位概况 1986年元月8日,根据苏政发(1985)139号文件精神,县编委靖编(1986)1号文件批准成立“靖江县农村土地管理办公室”,二级局建制,归口农业局。 1987年8月10日,根据苏政发(1987)73号文件精神,县***靖政发(1987)235号文件将“靖江县农村土地管理办公室”更名为“靖江县土地管理局”,二级局建制,直属县***。局内设“综合”、“建设用地”两个股。 1988年9月29日,经县人大常委会靖人大(1988)34号文件批准,“靖江县土地管理局”由二级局建制上升为一级局建制,列入***工作部门序列。 1993年10月,因撤县设市,县土地管理局更名为市土地管理局。 1997年,靖编[1997]33号文批准,原“靖江市土地管理局”更名为“靖江市国土管理局”,内设机构由原来五个增加到七个,名称为:“办公室”、“财计科”、“地政地籍管理科”(挂“土地市场管理办公室”牌)、“建设用地管理科”、“土地利用规划科”、“法规监察科”(挂“土地监察大队”牌)、“人事科”。 2001年11月29日,靖发[2001]72号文《关于靖江市市镇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批准,靖江市国土管理局更名为靖江市国土资源局。靖编[2006]27号《关于同意调整市国土资源管理局下属机构的批复》撤销原13个国土资源所,建立靖江市国土资源局一、二、三、四、五分局,保留靖江市国土资源局开发区分局。撤销江苏省土地市场靖江交易所,共职能并入靖江市土地储备中心;撤销靖江市土地测量事务所、土地评估作价事务所、地政地籍管理所,建立靖江市地籍测绘管理所;将土地管理事务所更名为靖江市土地整理中心;保留靖江市土地地质矿产办公室。 2007年7月6号靖编[2007]27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同意市国土资源局增设江阴-靖江工业园区分局及监察中队的批复》设立靖江市国土资源局江阴-靖江工业园区分局、靖江市国土资源监察江阴-靖江工业园区中队。 2008年8月,泰州市国土资源局泰国土资党委[2008]21号任命张仁德同志为靖江市国土资源局党委书记、局长。
29、问题六:土地储备中心是什么样的单位根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饥条规定,土地储备中心应为市、县人民***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承担本行政辖
30、问题七:国土局是做什么的登陆一个国土资源局网站,都能查到。以一地级市国土资源局为例
31、(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参与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拟订有关土地、矿产资源和测绘管理的地方性规定,拟订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及测绘管理的具体措施;依法监督土地、矿产资源管理和测绘工作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的执行,制定有关实施细则,并监督实施。
32、(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指导审核县区、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参与报省***、市***审批的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审核;组织编制和实施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质勘查、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计划;组织编制全市测绘事业发展规划,负责制定和实施本市基础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的规划、计划。
33、(三)监督检查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和土地、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和应诉;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查处重大违法案件。
34、(四)贯彻执行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实施农地用途管制;监督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基本农田的保护和耕地开发工作,确保耕地面积只增加,不减少。
35、(五)统一管理全市城乡地政、地籍工作,制定、实施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指导和实施地籍信息系统建设;指导和实施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和土地登记、发证等工作,提供相关社会咨询服务。
36、(六)主管全市土地征用、划拨工作;承担报国务院、省***、市***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参与重点建设项目的评估论证、选址定点、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等工作。
37、(七)负责全市土地市场和土地资产管理;拟定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收购管理办法;实施国有土地划拨用地目录指南和乡(镇)、村用地管理实施细则;负责国有企业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审批管理和审核上报;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审核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的资格,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负责土地收益的征收管理工作。
38、(八)依法管理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查;负责探矿权、采矿权评估活动的监督管理,按规定确认评估结果;依法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按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和采矿权使用费的收取及使用。
39、(九)负责全市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组织进行矿产资源供需形势分析和发展战略研究;依法管理并实施审批权限内的矿产资源预申请工作;组织全市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依法监督管理全市地质勘查工作;负责小矿地质储量审批及认定工作。
40、(十)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保护地质环境。
41、(十一)负责全市基础测绘规划、计划的编制并组织实施;组织并管理地籍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和其他重大项目测绘;组织指导全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建设和基础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负责全市测绘行业管理、测绘市场管理;负责测绘任务登记、测绘产品质量监督和管理,指导监督测绘成果资料汇交;监督管理全市测绘基准和测量控制系统;管理和保护测量标志;监督执行测绘行业标准化工作;依法管理全市地图市场;协助省级测绘主管部门审查向社会出版、展示的地图和审核地名在地图上的表示。
42、(十二)安排并监督检查国家、省财政拨给的地勘、测绘、土地等事业经费和其他专项资金的使用;组织开展对外......>>
43、问题八:国土资源局都有什么部门行政科室一般包括办公室、财务科、人事科、地籍科、征转科、法规科、耕保科、利用科、地质环境科、规划科、矿产科。事业单位包括监察支队、征地处、信息中工、储备中心、交易中心、整理中心、测绘院、培训中心、评估所等。
44、问题九:上海市土地储备中心是什么性质的机构和单位,为什么又属于上海地产集团根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土地储备中心应为市、县人民***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格、隶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
45、其单位宗旨;是为***土地-级市场提供服务,业务范围;土地收购、储备、流转、开发。经费来源;全额拨款。没有拆迁业务,不能成为拆迁人。
46、问题十:地级市国土局下属事业单位有哪些。。国土资源信息中心是事业单位么~待遇如何呢~地级市()正厅级
47、地级市国土局国土资源信息中心(正科级事业单位)
48、事业单位的待遇比行政单位(国土局)的待遇少一些!
三、江苏市场监管怎么注册不了
法律分析:网络不好,或者提交申请的时候服务系统卡住了。可以退出重新提交申请,或者换一台手机登录吧。都几个月了,没有收到审核成功的通知,应该没过。现在到人工窗口办理也是很快的,建议去市场监管局办理。个体户办理营业执照要准备资料:身份证原件、注册地址证明(如土地产权证或房产证或租赁合同)、2寸证件照、5-7个店铺名称。办理的一般步骤是:1、到工商局办理核名登记;2、到工商局申请设立,填写办理营业执照相关表单;3、领取营业执照后,到税务部门登记备案;4、根据自身需要选择是否刻公章、开基本户。
二、江苏市场监管”手机APP实名认证操作指南
第一步:下载“江苏市场监管APP”,在应用市场或AppStore搜索就可以搜索到。
第二步:点击打开,注册账号。账户名使用手机号码注册。
第三步:选择实名认证方式,我们选择人脸识别。然后将身份证原件正反面拍照上传。
第四步:核对并完善相关个人信息后,点击“下一步”。
第五步:人脸识别,根据提示进行点头、眨眼等操作。
第六步:设置登录密码,点击“下一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世尘国监察法》第十二条各级监察委员会可以向本级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液郑织和单位以及所管辖的行政区域、国有企业等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对派驻或者派出它的监察闹返颂委员会负责。第十七条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将其所管辖的监察事项指定下级监察机关管辖,也可以将下级监察机关有管辖权的监察事项指定给其他监察机关管辖。监察机关认为所管辖的监察事项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监察机关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监察机关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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